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10日,被告刘XX因种植葵花籽资金短缺,向原告王X借款44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且承诺尽快还款。桐乡10月17日,被告又因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另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后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515000元,本律师代理被告答辩认为原告要求偿还的515000元本金中提前扣除了30000元好处费,而且将复利计算在内得出总数为515000元,实际上本没有借到515000元本金。经法院查明被告借到原告本金为370000元。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偿还515000元的本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是以砍头息、计算复利以及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将借款及利息累计为515000元。
2018年5月份,答辩人因种植葵花籽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但是原告每10万元扣除1万元好处费的形式从30万元约定借款本金中扣除了3万元的好处费。并和答辩人约定其中2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提前扣除这五个月的利息计2万元;另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提前扣除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提前扣除利息0.2万元。原告扣减2.2万元的“砍头息”及3万元的好处费后,实际给付答辩人的借款本金为24.8万元。但是原告要求答辩人给其出具的是借款本金30万元的借条。
2018年6月份,其中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由于答辩人无法还款,原告同意将这10万元的借款续期五个月,并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提前扣除这五个月的利息1万元。后来又借给答辩人3万元,在此情况下,答辩人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34万元的借条,将之前给原告出具的30万元的借条当场撕毁。
2019年7月份,原告以答辩人给其出具的34万元的借条为计息依据,经过原告单方复利计算,将利息计算出8.5万元,本息合计42.5万元,当时原告又给答辩人借了2万元,一共本息合计44.5万元。原告又让答辩人给打了一张44.5万元的借条,又将之前那张34万元的借条撕毁。
2019年10月17日,答辩人又和原告借了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此笔借款答辩人不持异议。
答辩人对原告在事实理由部分主张的44.5万元的借款持有异议,该笔借款本金只有24.8万元,原告主张的44.5万元都是由其将未扣减的砍头息及好处费以及后期的利息重复计利得出的数字。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以,应当认定借款本金为35.8万元。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