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10月03日15时45分许,被告张XX驾驶重型仓棚式半挂车沿丰镇市呼阳路行驶至国道208线与呼阳路交叉路口(国道208线399公里20米处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被告张XX驾车驶离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镇市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被告张XX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张XX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经查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的所有人是乌兰察布市XX物流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丰镇市医院简单治疗后被送至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足损伤(右踝关节、足开放性损伤:右踝、右足多发骨折,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右足底,踝皮肤脱套伤伴皮肤缺损,胫神经、腓浅神经挫伤)。首次行清创探查修复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手术,打入多枚钢针、钢钉和固定板,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60403.13元;出院医嘱建议转入综合医院进一步治疗,择期行清创等手术治疗;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入住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术后、右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术后,10月23日行右小腿中上1/3截肢术,10月25日急性脑梗死,住院36天,支出医疗费158985.9元,出院医嘱建议到专科医院继续给予肢体、吞咽功能康复治疗。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入住天津中医院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右下肢截止术后,受压区压疮,进行康复治疗42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41934.84元。目前的治疗虽已经终结,但原告无法自行下地活动,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产生护理依赖费用。2019年4月30日,原告通过集宁区法院委托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5月24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左侧肌体肌力2级以下伤残程度构成二级伤残,右下肢踝上缺如构成七级伤残;出院后需要休息115日,护理115日,营养30日;右下肢膝下缺损后期需要安装组件式膝离断假肢,费用3万元。另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后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伤残因果关系、自身疾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山西金盾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右小腿截止与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脑梗塞致左侧肢体瘫痪与车祸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为75%。后法院判决不采纳参与度指数,按照参与度100%支持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支持部分为845889.51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恩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个人体质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付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参与度鉴定的法律依据。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