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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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帮介绍出售非法采矿的矿石,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6080人看过 举报

2025-11-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初,被告人祁X得知王XX等人在XX国家森林公园内非法盗采萤石矿后,找到王XX要求入股参与盗采萤石。王XX表示同意二人算为一股,并告知共同实施盗采萤石的谭XX。2025年3月11晚,王XX、谭XX等人在XX国家森林公园内盗采萤石矿370吨,被告人祁X帮助联系XX矿业并商谈销售价格,共计销售 319吨,获得赃款 50多万元,剩余50吨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18000元。被告人祁X获得赃款300元用于之前支付的饭费。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祁X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本辩护律师经过阅卷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祁X,并和主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辩护意见,后检察院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辩护成功。

律师观点: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祁X主观上具有参与非法采矿的共同犯意。王XX等四人通过协商共同形成非法盗采的犯意,并进行了分工。从租赁盗采设备,到联系执法人员提供便利,到联系卖家,再到提供盗采位置、解决村民阻拦,整个盗采流程由上述四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形成紧密的盗采团伙。两次盗采行为中,和祁X有关联的仅有第一次,该次中祁X仅实施了帮助售卖萤石和提取300元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应否承担非法采矿罪的刑责,应当从犯罪构成和证据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祁X是否具备非法采矿的犯意,通过本案证据可以发现只有王XX的供述提到祁X要分其股份,巡路望风,联系选厂出售盗采的萤石,并认为祁X参与非法采矿。但是此事实只有王XX的供述,其他团伙成员谭XX、杨XX和王XX并不知情。上述三人的供述中,王XX不认识祁X,杨XX看到祁X、黄XX开的车在选厂门口,也未看到祁X本人,谭XX也是听王XX说祁X参与了非法采矿和分成。关于王XX和祁X协商入股的事也是王XX告诉的。王XX和祁X之间谈了什么,是否如王XX所述祁X“要在盗挖萤石的事情里掺一股,不然就报警不让我们干。”无人证明,知道王XX和祁X见面的徐XX只知道祁X过来并帮助王XX联系选厂卖萤石。和祁X一起的黄XX在案卷里并无证言。所以,全案证据涉及祁X参与非法只有王XX的供述。祁X的供述并不承认参股,而是给王XX借钱。故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祁X具有参与非法采矿的犯意。

其次,虽然祁X帮助王XX出售了萤石,但是该行为因缺乏证据证明祁X具有非法采矿的犯意,而不能直接将出售萤石的行为评价为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毕竟祁X和王XX是老乡,在王XX无法出售萤石且需要祁X帮助的情况下,祁X正好有此方面的关系,帮助其出售萤石也是无可厚非的。

最后,如果祁X具有参与非法采矿的犯意,提取的300元不应当是垫付的饭费,而是分成款。而王XX和谭XX的供述均可证明这300元是饭钱。祁X供述也是请王XX等人吃饭支出的饭钱,故这300元是垫付的饭钱的事实在案证据可以印证。垫付足可以证明祁X和王XX等人不是一伙的,不像杨XX和王XX要从每吨的萤石钱中抽成。充分说明,祁X不愿意和王XX等人为伍,即使一顿饭钱也要泾渭分明。

综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祁X参与非法采矿,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祁X具有非法采矿的共同犯意,也未参与犯意联络,更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祁X帮助王XX出售盗采的萤石前明知来源非法。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案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