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XX工会在被告XXXX处开设了XX账户,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与拨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商业XX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账户内资金负有法定安全保障及交易监管义务。2025 年原告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审核报告》查明 2021年 10 月至 2025 年 5 月期间,通过在被告处开设的XX账户将工会经费共计 27多万元分多笔转入A工会和B工会的账户。其中,单笔最高转账金额达 253742.95 元,远超原告日常返还下级工会经费“金额不大”的常规标准,且转账持续时间长达四年,资金流向高度集中于上述两家账户。现原告对于该巨额多返经费无法追回。
原告起诉被告XXXX理由是:1.未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非自然人账户单笔或累计交易超 200 万元的款项划转,被告应在5 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但涉案 27多万元中,累计交易早已超 200 万元的转账被告均未按规定报告,导致异常交易未被及时预警。2.未履行异常交易监测义务。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对账户交易的频率、金额、流向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逻辑进行监测。涉案资金四年内持续、集中转入两家工会账户,且金额远超原告日常业务规模,明显不符合工会经费专款专用的常规模式,被告未通过系统监测或人工复核识别上述异常,也未向原告核实交易真实性,直接放任资金转移。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将合法工会经费资金存入在被告开设的XX账户后,被告未依法依约保护原告资金安全,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约,最终造成原告巨额资金受损。通过诉讼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本律师发表答辩意见,法院采纳,驳回原告起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原告起诉XXXX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损失是由其单位员工涉嫌贪污行为所致,原告应当通过刑事诉讼退赔违法所得挽回损失。原告虽然在被告处开设了XX账户,但是用于支付的密钥和u盾由原告自行保管,且原告所归集和拨付的工会经费由其单位员工操控,答辩人没有权力干涉原告具体资金的收付。转入A工会和B工会的2700多万元的工会经费是原告的员工所实施的贪污行为,属于该员工的违法所得。该员工涉嫌贪污一案正在侦办过程中,原告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追缴违法所得进行挽回。在未经刑事诉讼程序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并不是无法挽回。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