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5年7月14日,受害人秦XX前往被告刘XX承租的建材院内参加其兄长(的丧事,在其受托到后院取用于插高香的泥土时,不慎坠入被告挖掘的深达2.5米污水坑中溺水。虽经现场人员打捞并送医抢救,受害人仍不幸身亡。经医院急救科诊断,受害人系因溺水死亡。
被告刘XX租赁案涉院落供该项目的施工工人吃饭、住宿,同时也用于存放施工材料。该污水坑即为被告为方便排放生活、做饭污水所挖掘而成。
案发时正值院内办丧事期间,外来人员较多,且均对院落内的现场环境不了解。被告刘XX作为案涉院落的承租人及实际控制人,对案涉院落均存在安全管理职责。被告在院内杂草丛生,视线受阻的情况下,未及时在污水坑旁设置围栏、提示牌等警示标志,放任杂草掩盖井口,未尽到对所在院落的安全管理职责,而该行为最终导致了受害人失足跌入污水坑溺亡,故被告对受害人溺水身亡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院落是被告刘XX为被告XX建筑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所租赁的用于工人生活及存放施工材料的地点,被告在院内挖掘污水坑也是为了履行管理职责及方便工人生活,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被告XX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刘XX的雇主,对被告刘XX在租赁场地内挖掘的污水坑疏于监管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应对被告刘XX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秦XX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将被告被告刘XX及XX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受害人自己承担50%的责任,XX建筑公司承担50%的责任共计赔偿受害人近亲属56万余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去往第三人家中参加其父亲的葬礼,大约于上午9时左右掉入院内的污水坑溺死。被告刘XX租赁第三人秦XX的房屋,并经其与第三人协商挖掘了污水坑并由被告刘XX进行污水处理及平均分摊产生的费用,可见被告刘XX系污水坑的管理人。被告刘XX作为管理人在挖掘污水坑长达九月有余,从其生活常识应明知污水坑存在安全隐患,具有在污水坑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封闭围挡及文字性的提醒标志等管理义务,事故发生时该污水坑周围未设置安全标志,其未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该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被告刘XX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的房屋用于被告XX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人生活使用,挖掘污水坑亦是因工人生活的需要,被告XX建设工程公司均认可被告刘XX为其雇佣的人员,因而被告刘XX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系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被告XX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被告刘XX、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原告方主张的合理损失。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