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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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主张“老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3969人看过 举报

2025-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李X为被告XX银行老工伤人员,2001 年因工负伤导致股骨头坏死,于2007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但原告一直未申请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直到2024年6月份原告退休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0524.80 元;支付 23 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6379.40 元;支付18 年来因工作失误未及时支付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造成了多年来原告因看病、雇佣陪护、购置代步工具等无法报销的债务、贷款及信用卡透支385019.23 元。三项共计 751923.43 元。

本律师代理银行出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标准按照原告受伤时即2001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故支持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575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一、银行已于2006年1月给原告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于2007年10月29日评定为六级伤残。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原告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是于2007年10月29日经乌兰察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在原告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前的2006年1月,答辩人已经开始按照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单位全员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告发生工伤时,由于客观原因所致,内蒙古乃至全国还没有执行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不是答辩人在原告发生工伤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当时还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直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况且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的是伤残等级评定。而伤残等级评定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后,而答辩人也在该法规施行后给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主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其他损失属于诉讼中新增加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且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劳动仲裁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仅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在本次起诉时新增了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其他损失(无法报销的债务、贷款和信用卡透支)的诉求。明显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按照原告发生工伤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其他损失如债务、贷款及信用卡透支等更无法律依据。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已经退休,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他损失如债务、贷款及信用卡透支等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告主张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实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间存在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仲裁时效会中断,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直到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特别地,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主张劳动报酬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原告在2007年10月29日经乌兰察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六级伤残,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18年5月1日施行,原告最迟也应当在2019年5月1日前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以未搞过人事工作不知道具体规定为由抗辩时效未超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又称2024年7月份提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书面报告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所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其主张权利超出时效保护,丧失了胜诉权。

四、原告的工伤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属于“老工伤”,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应当按照原告受伤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的工伤发生于2001年,原告的工伤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属于“老工伤”。按照原告发生工伤时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为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本人十四个月的工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原告发生工伤是在2001年11月,参照原告2001年6月至12月的工资表可以说明原告发生工伤时的月平均工资为1256.25元,十四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587.5元。所以,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应当按照原告受伤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