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的近亲属郭XX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告内蒙古丰镇市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甜菜起收机和甜菜打秧机各一台,设备款共计57800元。郭XX购买机械设备后于2018年10月27日受雇胡X在土默特左旗所开的内蒙古XX草业有限公司收割甜菜。10月31日,郭XX在收割过程中因杂草勾拌起收机的齿轮,郭XX出了操作室查看原因,发现起收机的传动轴上的齿轮被杂草勾挂,故用手去揪,其棉衣被传动轴搅住动弹不得。后一只胳膊被带到机器里进而全身被搅进去,旁人发现后报警及拨打119,救护车赶来后郭XX已经死亡。2018年10月31日,土默特公安局铁帽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郭XX的死亡经过。原告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32.5万元赔偿金并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经上海华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内蒙古丰镇市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菜起收机存在安全隐患,在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0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被告出售的机械设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且该机械设备上没有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标注“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以,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才造成郭利华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经过法院委托上海市华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生产的甜菜起收机存在安全隐患。可见被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近亲属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被告同意调解结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