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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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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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后,合伙人多承担的合伙债务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5日 6415人看过 举报

2025-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1日,原告孙XX和被告张X、唐XX合伙做生意并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张X按结算盈余50%分配,被告唐XX按结算盈余的50%分配。债务按各自50%分配。2019年4月22日,被告唐XX退出合伙,原被告对合伙进行结算,结算清单载明原告孙XX和被告张X欠被告唐XXXXX元。后经四川省三级法院再审确认原告孙XX和被告张X支付被告唐XX合伙本金及利润XXX元及占用资金损失。

2024年9月27日,经XX县人民法院判决查明,原告已还的XXX.13元属于合伙结算后产生的合伙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经计算,被告张XX返还原告多承担的合伙债务392744.78元;被告唐XX须返还原告多承担的合伙债务785489.57元。

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承担的合伙债务共计11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原告已付的XXX.13元债务均产生于结算清单出具后,对于结算清单新发生的上述债务依法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原告有权予以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及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已经结束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因结算完成发生改变。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债务应属于合伙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债务承担:经营发生亏损,以双方结算认可的数据为依据,按各自50%承担”,故对于该部分债务,被告唐XX应承担785489.57元;张XX承担392744.78元。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