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和被继承人冀XX系父女关系,被告智XX和被继承人冀XX系夫妻关系,被告谭XX和被继承人冀XX系继父子关系。
原告的父亲冀XX和其母亲于1998年离婚后,原告由冀XX抚养。冀XX于2006年和被告智XX登记结婚,被告谭XX和其外祖母一起生活,原告和冀XX及智XX一起生活。2008年原告结婚后有了自己的家庭,和父亲及二被告不再一起生活。2018年冀XX患胰腺癌,原告从冀XX生病、住院治疗到去世后的火化安葬,均尽了法定义务。
冀XX去世后,2024年10月15日,经内蒙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服务中心核算冀XX的养老一次性现金待遇共计169689.21元,其中个人账户余额88562.61元,丧葬费8112.66元,抚恤金73013.94元。上述待遇均被二被告领取。
原告起诉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二十七条规定,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遗产,但是依法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