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庞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5848420282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1:59)

咨询我
07:00-21:59

醉酒后用尖刀捅刺大腿,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8日 353人看过 举报

2025-05-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郭XX系同村村民。2024年7月15日上午,二人共同在陈XX家中饮酒,之后陈XX驾车载着郭XX到村民智XX家中继续饮酒,持续一段时间后二人离开智XX家,陈XX驾车载着郭XX又前往村民康XX家中,二人进入康XX家中后,郭XX已处于醉酒状态,并与陈XX发生肢体冲突,后陈XX驾车载着康XX与郭XX一同离开康XX家中。陈XX与康XX于当日下午18时30分许将郭XX送回其家中后,二人又一同返回陈XX家中,18时41分,陈XX手持尖刀独自从自己家中离开并进入郭XX家中,向郭XX左侧大腿捅刺一刀后离开并返回自己家中,陈XX回到家中后于18时55分拨打了其儿子的电话,称自己捅了郭XX一刀;于19时01分拨打了其表兄弟的电话,让堂兄弟到郭XX家中去查看郭XX的情况;于19时1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邻居家中有血,怀疑邻居割腕自杀,后民警将其抓获归案。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XX系因锐器伤引起的外伤性大出血死亡。

律师观点:

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陈XX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实质上应当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形,即主观上应当是故意实施,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XX在主观上即未实施直接故意的行为,又不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结合在案被害人尸检鉴定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可知,案发现场并未发现打斗痕迹,被害人是在醉酒情况下被害,在此前提下,如果陈XX是以杀人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以正常的思维应当向被害人致命部位行凶,而非本案的大腿部位,由此可见,陈XX自始至终都是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非杀人为目的;

陈XX同样不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实施犯罪行为后,陈XX并未放任后果(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联系了同村的亲戚,也就是在案证人常和平前往被害人家中查看,录音录像也证实了陈XX还曾有过要将被害人送医的表述,由此可见,其主观上也不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既然陈XX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仍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实质上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主任,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