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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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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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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股东开店组织卖淫,共同商量卖淫模式、卖淫价位和卖淫提成并按比例分红,是否都是组织卖淫的主犯?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A承包了XX会所后,伙同BCD将会所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女向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四人共同商议将会所的前区作为足疗场所、提供足疗按摩服务,将会所的后区作为卖淫场所。后来EF出资、G也出资入股该会所。在会所中,A负责店内运营和管理,B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E负责收款、记账,F负责看监控望风,其他人负责给客人介绍卖淫服务、为卖淫女接客排班,G在得知公安机关检查的消息后负责向会所通风报信。

会所自20235月提供卖淫服务以来,共组织7个卖淫女以600900元等不同价格提供“口活”、“胸推”和“性交”等卖淫服务,卖淫费用与卖淫女对半分成。案发后,A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全程给A提供法律服务。后经本律师辩护,被告人A的量刑有大幅度下降,做到有效辩护。但是同担被告人B的量刑和A的量刑差距很大,被告人A的家属不服,将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A持有会所的股份39%,B持有38%,A和B的持股比重不分上下,对会所的控制和决定具有同等作用。虽然B否认参与会所的日常管理,但是其第一次开庭时认可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卖淫模式、卖淫价位、卖淫分成的确定,分红款项的领取。“大事参与、琐事不参与”的参与方式和B二股东的身份完全对应,没有哪个二股东会参与会所的日常琐事。通过法庭和A及B的当庭对质,A供述:卖淫定价、模式、分成都是有A、BCD参与;但是B对此否认。但是通过对C的当庭发问可知“卖淫定价、模式、分成都是A和B两个人决定的D接受法庭发问时也供述大事由A、B商量的。另外通过两次庭审的交叉讯问环节不难发现,A、CD及其他被告人全部一致确认B参与卖淫模式、卖淫价位、卖淫分成、嫖资分红的确定。对于组织卖淫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完全属于组织卖淫罪的主犯。

庞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