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6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12日,被告孙XX通过被告A公司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万元)以19万元的价格贴现给原告B公司。同日,原告将贴现款19万元支付给被告孙XX。原告取得该商票后,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出票人和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原告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通过法院行使票据追索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现原告B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孙XX、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贴现行为无效,二被告共同返还贴现款19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贴现行为不是基于真实交易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判决被告孙XX返还贴现款19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告B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案涉票据并不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贴现款 190000元并无不当.被告孙XX作为实际收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妇负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