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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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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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5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内蒙古XX电子商务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了“XX旗舰店”,主要通过网销或者直播带货形式销售风干牛肉干。2023年9月21日,被告和原告呼和浩特市XX食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合同第二条约定,签订合同后,被告原告支付订单40%的货款,原告按订单要求生产完成后运输到被告指定的库房被告验收确认合格后向原告支付订单货款的60%。第九条约定,原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订单的规格、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保质期限等被告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被告选择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原告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签订时被告给贵原告下达了订单即《购销单明细》,委托原告加工风干牛肉干22000盒,货款共计295680元。执行标准GB2726,保质期10个月。2023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的货款118272元。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书面订货单后,原告确认后15日内生产完成并交付。原告供应了14231盒牛肉干。剩余的牛肉干原告应当于2023年10月6日前交货。原告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完成订单,还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先付剩余的60%货款再发剩余的7769盒牛肉干。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故被告委托律师于2024年2月26日给原告下达《律师函》,告知原告该合同于原告收到之日解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该函。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定制产品7769盒。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答辩,认为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及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按订单要求生产完成后运输到被告指定的库房内,被告验收确认合格后向原告支付订单货款的60%。2023年10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把剩余的 60%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结清所有款项,并称今天合同到期日履行合同。原告回复合同到期日为 10号、剩余货量 40%的预付款付清后安排发货、货到结清尾款以及没有付后面的预付款以及订货量,合同不予执行。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货到付款的交付方式,要求被告先付款后到货,因此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第9项约定,如原告违反本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协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损失,被告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法律赋予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送达《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该通知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院确认案涉合同自2024年2月27日通知到达原告时解除。因双方就牛肉干问题长期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缺少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