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4年7月8日,原告马X与被告XX液化气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天然气LNG-CNG加气站的加盟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兴旺燃气经营天然气LNG-CNG,建设经营规模为二级站,加盟费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10日和11日,给被告马X成通过农业银行汇款共计50万元。被告XX液化气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之后因为被告的资金问题,一直无法履行合同。2016年2月6日,被告马X成给原告书面承诺:同意原告马X退出加盟,双方解除加盟协议,马X成以公司
名义承诺在2016年3月底还清本金50万元及利息17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是一再推诿,致使原告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液化气公司辩称马X成不是公司给股东,其收取50万元加盟费不代表公司,公司不承担退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XX液化气公司和被告马X成共同返还原告加盟费50万元及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被告XX液化气公司称涉案协议是其公司的股东张XX出面签订,张XX在其公司仅占25%的股份,张XX所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与被告马X成筹建新成立的燃气公司,借用其公司的公章,涉案协议明确所加盟的内容是(LNG-CNG),这证实拟成立燃气公司所具备的项目,而其公司不具备该项目。其公司称收据加盖被告XX液化气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收据的出具时间系于原告马X在2014年7月11日打款前所出具,该收据属于虚开收据。涉案协议书及收据上的印章系被告XX液化气公司印章,被告XX液化气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不能就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合理解释,不应采信。原告马X向被告马X成支付加盟费共计500000元,被告马X成承认其确实收到原告马X支付的加盟费500000元,故涉案加盟费应由被告马X成与XX液化气公司共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