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9年5月19日7时0分左右。原告翁XX的司机田X驾驶其重型厢式半挂车沿集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公里处时车辆驶出路基外侧翻,造成当事人田X受伤及道路路牙、树木损坏和车辆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兴和县交警大队认定,田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产生施救费14500元,路产损失11980元,树木费10083元,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费为78294.25元,支出鉴定费4000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原告司机田X的道路运输员证在事故发生期间未年检,被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作为其免赔事由不予理赔。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在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8857.25元,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原告和被告之间系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应当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赔偿的公路路产损失费和树木费用应当由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年检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况且保险公司对此免责事项未进行明确告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一审法院《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