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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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在交警部门扣车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2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224212034分许,被告白XX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乘坐:武XX)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21km+100m路段时与道路上的原告卜XX驾驶的中国龙工50装載机发生碰撞,造成白XX、武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白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卜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武XX无责任。中国龙工50装载机系原告购买并经营。因被告的主要责任,导致该施工机械于2022421日到516日停车

26天,产生停车费200元。由于案涉装载机属于营运车辆,因被告的过错导致该车无法营运,产生停运损失。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运期间仅限于修理期间,在车辆被扣押期间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停运损失,故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按照《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是在法院审理实践中认为,停远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实际维修或重置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因为维修或者重置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停运损失,故对原告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