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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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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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没有放款资质,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8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起,数次向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累计5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20175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确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558.4万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1)》截止2022821日,被告仍欠借款本金167543.45元未偿还。

2022821日双方再一次签订《还款协议书(2)》约定,借款本金167543.45元在协议生效后汇入)指定账户;甲方(被告)同意支付50万元利息做为对乙方(原告)的补偿;协议签订后生效,当月支付本金167543.45元,年底前将剩余的50万元利息全部还清。特别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清仍按2017年还款协议执行。《还款协议书(2)》签后,被告在2022年底将所欠本金还清,支付了利息10万元,剩余利息40万元未支付。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被告应当按照201756日的还款协议执行,即被告欠利息数额为558.4万元,核减已付利息10万元,仍需支付利息548.4万元。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经本律师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约定的利息548.4万元属于无效约定,被告仅需支付本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让步,最终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调解成功。本案为被告减损508.4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原告作为小贷公司却无放贷资质,其所依据的原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是小贷公司,经营范围只有贷款咨询服务,没有放款资质。在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未生效,被告应当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的前提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只能依据原借款合同,而双方又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如果按照原告所述,双方形成口头的借款合同。原告作为出借人应当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但是原告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放贷资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在原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双方返还。同时,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故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再适用。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利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