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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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收取“砍头息”的,借款本金如何确认?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3457人看过 举报

2023-09-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告张X和被告周XX系朋友关系,20121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息3.7%期限两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扣减利息14800元之后,将本金185200元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汇至被告提供的三个账户内。

2014614日,被告收回原告的上述借条原件,将未还本金200000元和未付利息133883元抹零后共计333000元作为借款,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月息3.5%期限4个月。之后被告未付过任何本息。直到20211213日,被告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后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200元,并从2012111日起按照一年期报价利率3.65%4倍支付利息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但是提前扣除“砍头息”14800元,实际出借金额为185200元,所以应当以185200元认定为出借金额。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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