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XX多次通过实物交付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向郭XX、李XX、郭XX、被告人马xx等人出售盐酸哌替啶片(杜冷丁片剂),并通过现金交易或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多种方式,收取郭XX等人支付的毒资。从2019年起,被告人徐XX多次帮助李XX向郭XX等人邮寄盐酸哌替啶片,并在家中帮助李XX存放、保管盐酸哌替啶片。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以盐酸哌替啶片为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麻醉药品流入非法贩卖渠道,应当按照鉴定的盐酸哌替啶含量认定贩卖数量。
律师观点:
酸哌替啶片是国内定点单位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麻醉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查询信息,在数据查询中输入盐酸哌替啶片显示有两种盐酸哌替啶片均出自xx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为规格50mg的片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xxxxxx;规格25mg的片剂,批准文号为Hxxxxx。这两种规格的片剂在案发前均是由曾用名为xx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案涉盐酸哌替啶片即是规格50mg的片剂。且外包装和扣押的盐酸哌替啶片照片一致,足可以认定是定点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流入了非法贩卖渠道。案涉盐酸哌替丁片的来源不能仅仅靠上线的供述,通过对扣押的盐酸哌替丁片进行比对,比如联系国内定点生产企业xx制药有限公司对此进行辨认,就可以知道是否由其生产。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盐酸哌替啶片不是国内定点企业生产的前提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认定徐XX参与贩卖、运输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194.2克,按照扣押的上述盐酸哌替啶片采样所作的检验报告显示哌替啶含量为44.2%,徐XX参与贩卖、运输的盐酸哌替啶片应当是527.8克。所以,按照含量认定克数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