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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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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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出具盖章的结算单,原告不认可结算金额也未盖章,如何确定工程款?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19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8年920大连XX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和XX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阿里巴巴XX开发区项目数据中心B及现房水池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数据中心B及消防水池主体结构工程所有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合同第14.5条约定,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公司劳务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延迟支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档期供货总价/完成产值的1%。

2021年1月18日,工程公司签署《分包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3598000元。劳务公司认为结算金额为13906800元,其中工程公司劳务公司的罚款308800元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工程公司已付工程款11600000元,未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尚有2306800元。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公司工程款1590000元及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尚在质保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留取3%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包含了质保金,法院没有支持质保金是因为质保期到2024118日。法院赋予原告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质保金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出具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数额是13598000元,此结算单原告没有签字盖章,主要争议在于结算金额原告认为是中有违法罚款扣减情形,经过庭审确认,13598000元的计算金额已经扣除了罚款和后续整改费用。所以,法院认定13598000元的结算金额符合客观事实。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