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王XX、邓X、戴XX合伙经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X于2022年6月14日将彩钢小压块29.7吨,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四被告,共计货款83160元。被告王XX过磅单上签字。但是被告卸货后不予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司法所调解后仍不支付。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本律师调取了司法所的调解笔录证明被告被告王XX、邓X、戴XX合伙经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王XX、邓X系合伙关系,判决王XX、邓X连带偿还原告货款83160元。本案部分胜诉。
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口头合同也是《民法典》确认的合同形式之一,原告按照口头合同提供了货款,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出示的司法所调解笔录,被告认可三人是合伙关系,只不过被告戴XX没有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但是被告王XX、邓X系合伙关系毫无疑问,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应当对整个合伙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