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人李XX、时X明知提供给任XX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流入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为了非法占有卡里资金,于2022年4月22日将李XX的涉案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卡里余额为300068.53元,二人共同盗窃卡里资金90000元,每人分得45000元,后被告人李XX个人盗窃卡里资金103109.08元,二被告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及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时X亲属将其犯罪所得52000元退回办案机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XX、时X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构成盗窃罪,时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时X的量刑由4年降为2年,实现有效辩护。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明知其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系上游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卡内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X明知被告人李XX取现资金为犯罪所得而借用的,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应当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但是,庭审中被告人时X不知道其借用李XX的资金是盗窃所得。不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双方也没有盗窃的犯意联络,所以,时X不构成盗窃罪。时X明知被告人李XX取现资金为犯罪所得,在李XX将其中45000元交于其后,仍持有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