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兵(化名)和被害人卢芳(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xx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兵(化名)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将被害人约到酒店的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王兵用手指在卢芳的阴道里上下来回动了十几下,后被害人的阴道裂伤,阴道大出血。经鉴定,被害人阴道壁破损(已缝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中度失血性休克,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委托本律师辩护,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一审时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用手指捅刺被害人十几次,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
首先,司法鉴定所的对成伤机制鉴定意见为:考虑本案被鉴定人阴道壁撕裂应为外界因素所致,具体致伤方式及致伤物无法准确判定。也就是说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鉴定被害人的二级轻伤后果的原因。那么作为非专业的公诉人是无法得出阴道壁轻伤二级和手指插入阴道动十多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
其次,按照被告人的供述,用食指插入被害人的阴道在被害人的阴道里动了十几次,当时没有看见出血,然后才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说下面疼了,就停止了。事实本意是被告人用食指在被害人阴道里动了十几次,但公诉人却使用了极具暴力色彩的“捅刺”一词,这显然是将发生性关系前以“指交”方式增加性刺激,提供性快感的“房中术”臆断为使用暴力强行伤害。不符合客观事实。
最后,本案被鉴定人被害人阴道裂伤应为广义的性生活不当所致,包括直接的性行为过于粗暴,或者双方配合不当,某些急剧的体位变动,适用某些特殊器具等。可见阴道裂伤并不是单纯手指捅刺这一因一果。结合案件事实,排除适用特殊器具的可能性。导致阴道裂伤的原因到底是性行为粗暴,还是双方配合不当,抑或是急剧的体位变动无法确定,这也是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具体致伤方式及致伤物无法准确判定的原因。
综上,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伤害罪是以被害人阴道壁裂伤二级伤残的后果推定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这显然是客观归罪。割裂了犯罪构成主客观的统一,破坏了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原则。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