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7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江西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称:2019年6月份,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监事乌XX从原告处购买山茶油礼盒500盒,每盒原件468元,优惠后总价109000元,并邮寄发票,款项一直未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答辩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没有依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开具的发票并不能代表双方达成买卖山茶油的合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和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既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关于口头达成买卖合同的证据,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均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被告承诺或者回复,双方未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原告出示的送货单也没有被告的盖章确认,无法证明收到原告的货物,发票更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