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7年10月26日原告乌兰察布市XX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集宁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JYLY17/10122688),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给被告维护保养朝阳新村小区12台乘客电梯,每台保养费3000元,合计维护保养费36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付全款的50%,服务至6个月付全款的剩余50%。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1年,从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由于合同约定被告先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原告再提供维护保养义务。由于被告不按合同履行先付款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维护保养义务。被告应支付维护保养费36000元而未支付。
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JYLY18/10122449),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给被告维护保养朝阳新村小区12台乘客电梯,每台保养费3000元,合计维护保养费36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付全款的50%,服务至6个月付全款的剩余50%。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1年,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由于合同约定被告先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原告再提供维护保养义务。由于被告不按合同履行先付款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到2019年7月1日停止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截止到2019年7月1日,被告应支付维护保养费24800元而未支付。
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JYLY18/10083150),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给被告维护保养阳光华城8台乘客电梯,每台保养费3000元,合计维护保养费24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付全款的50%,服务至6个月付全款的剩余50%。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1年,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由于合同约定被告先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原告再提供维护保养义务。由于被告不按合同履行先付款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到2019年7月1日停止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截止到2019年7月1日,被告应支付维护保养费16000元,被告仅支付了13958元尚有2042元未支付。
2018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JYLY18/11042266),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给被告维护保养阳光华城A区4台乘客电梯,每台保养费3000元,合计维护保养费12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全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1年,从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由于合同约定被告先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后提供维护保养义务。被告仅在2019年2月1日付款4850元后不再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到2019年7月1日停止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截止到2019年7月1日,被告应支付维护保养费7300元,尚欠维护保养费2450元。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19年7月1日给被告下达《通知函》,告知被告付款,如不履行付款义务则停止维护保养义务,并解除和被告的上述合同。但是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停止了维护保养义务。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所以判决原告和被告的所有权维修保养合同解除,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65142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和被告订立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但被告自原告起诉时仍未付款,所以原被告的合同按照约定应当解除。被告应当支付欠付的服务费65142元。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