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5年3月10日,原告董XX与被告杨XX签订《喷灌圈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承包被告的喷灌圈一套,面积300亩,每年承包金额15万元,喷灌面积170亩,每年承包金额3.4万元,合计18.4万元,被告给原告优惠后原告须每年付被告承包金18万元。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承包金140000元,并投资几十万购买了籽种、化肥、农药等准备种植土豆。在种植过程中被案外人樊XX阻拦,樊XX告知原告其所租的喷灌圈的所有权人和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他,他虽与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书》。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给樊XX。原告要想使用喷灌圈和耕地,应向樊XX支付承包金,而且承包方式是付一年费承包一年。原告已经投入几十万,如不交给樊XX承包金,损失会更大。迫于无奈,原告按照樊XX的要求交了一年的承包金210000元。承包期满后原告不再种植。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已交的140000元承包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40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原告董XX和被告杨XX签订的《喷灌圈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XX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原告董XX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乌兰察布市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察右后旗XXX农牧业有限公司标的物价款,导致案外人樊XX的阻拦,其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被告签订的《喷灌圈承包合同书》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杨XX应当将收到原告的140000元租金返还给原告董XX。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