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内蒙古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潍坊XX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多次给被告供应石墨。2021年1月31日,经被告阶段性对账截止到该日欠原告货款634860元。此后,原告从2021年3月12日到7月28日给被告供应石墨5次,共计货款3605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3月29日、6月11日、7月20日、7月31日共计回款600000元,目前尚欠货款39536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流动。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5360元,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三期付款,如果逾期按照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如果被告不按照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凡是民事判决书中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在判决事项后,都会加一句:如果被告不按照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胜诉。那么,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