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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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期间单方委托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1596人看过 举报

2022-04-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1026日,XX公司和王X签订脱硫泵房施工合同,XX公司将脱硫泵房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后王X雇佣赵XX从事瓦工工作,20201115日,施工中赵XX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治疗一天后自动出院,2020121日死亡。一审法院判决王X承担70%的赔偿责任,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公司和王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本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鉴定赵XX的跌落受伤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经鉴定,赵XX的死亡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其中本次外伤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到同等。经二审法院主次调解,被上诉人放弃一审判决额的10%,调解结案,上诉人减少赔偿9万多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原因力大小专业鉴定的前提下,就认定雇主王X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中,赵XX从高处跌落仅仅导致肋骨骨折,如果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则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由于其住院一天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出院,放任了病情加重和感染的后果,才导致的死亡。所以有必要进行外伤对死亡结果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关键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审法院没有申请鉴定,二审法院是一般不允许鉴定申请的。为了改变对上诉人赔偿责任过重的不利局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单方鉴定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本案中如果不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是无法促成调解的,也就不会减少上诉人的赔偿数额。

建议一审法院没有鉴定的,如果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在上诉后可以单方委托鉴定,以作为二审证据使用,有利于改变不利的判决结果。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