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9月21日,段XX使用王XX的10万元资金用于金瑞龙理财业务,段XX是金瑞龙的业务员,为了完成吸收投资的业绩,而王XX为了挣取投资利益,双方同意以段XX的名义将10万元分两笔投入到金瑞龙理财,约定年化利率10.8%再加活动奖励1000元。王XX给段XX转账10万元,段XX给王XX出具了一个证明,证实这10万元的使用途径。后王XX起诉段XX要求还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段XX给付王XX本金10万元。
律师观点:
只有借款凭证没有借条,只能证明双方的资金来往,证明不了借款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的资金来往,而被告抗辩不是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可以认定为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