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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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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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以没有收货单为由能否拒绝付款?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341人看过 举报

2022-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东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向内蒙古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公司)采购石墨,内蒙公司向东莞公司供货后,东莞公司拖欠内蒙公司货款共计139.7万元。内蒙公司委托本律师向东莞市第三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判决东莞公司给付内蒙公司货款137.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东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内蒙公司没有给其提供送货单、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等确认收货的文件,不应当付款。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在付款要求中约定收取货款时须有东莞公示确认收货的送货单、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但是该约定不能免除东莞公司的付款义务。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虽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区分合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在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次要义务是否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整体履行。本案中东莞公司已经确认收到货物,说明内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送货单等文件材料虽然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是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东莞公司收到货物就应当履行付款的主要义务,这也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