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8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4年12月1日,被告商都县XX客运公司和焦XX签订了《公交车承运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承包给焦XX的公交线路为:1、商都县—屯垦队线路;2、商都县—泉子沟路线。合同第四条约定:承运线路的使用年限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合同期内被告保障焦XX的营运使用权,不得随意收回路线使用权。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合同期内,焦利东向被告交纳服务管理费360元。
焦XX经营到2016年7月21日,将哈佛牌客车(城乡公交车)出售给原告于X,双方订立了《买卖车合同》。合同特别约定了2016年的油补由原告于X和焦XX平分。同日焦XX和原告及被告公司代表逯XX签订《XX城乡客运车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同意焦XX将客运车转包给原告经营,由原告履行焦XX和被告所签合同的全部内容。原告接手客运车后按照原合同确定的两条线路开始客运业务。
2016年,被告分别应发放的油补款为13722元21532.78元,合计35254.78元。按照原告和焦XX订立的《买卖车合同》第四条约定,2016年的油补原告分得一半即17627.39元。2017年被告应拨付的油补款分别25644元和7315.66元,合计32959.66元。2018年被告第一次应拨付的油补款为32854.4元。上述油补款均未给原告拨付。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以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单方面中止合同,致使原告不能继续营运客运线路,而且停发原告应领的油补款83461.45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商都县XX客运公司返还原告于X烟油补贴81069.13元,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公交车燃油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而确立的补贴机制。补贴对象是公交车营运人,而非公交公司,是由公交公司代为发放,公交车车主实际领取的补贴资金。于X系承包被告公交线路的实际营运人,有权领取燃油补贴资金。而被告公交公司无权扣留,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乙方应予返还。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获得该笔燃油补贴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