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靳XX于2014年3月1日向二原告的近亲属孙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的登记在被告靳XX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孙X提供抵押担保,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予孙X。被告给孙X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二X被告迟迟不肯还款,后经孙X和原告多次催收,二X被告仅偿还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15年1月11日,孙X因疾病去世,二原告作为孙X的法定继承人委托本律师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钱是他借的,但是借了之后给了第三人刘XX,还说已经还了17万元,但是无证据证明。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本金为188000元,中途还款120000元,故判决被告靳XX还款68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中出借人孙X已经病逝,当时约定借款20万元,由于是现金交付,被告认可收到只有188000元。二原告作为孙X的继承人也不是借款当事人,对当时交付的借款本金数额也无法知悉。有没有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实际交付本金数额。而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作为借款数额。所以,法院按照被告承认的188000元作为借款本金认定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