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5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程XX、刘XX、刘文X、贾XX、冯XX、李XX分别出资购买了半挂车。为了经营运输的需要,均挂靠在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自有货车以甲方名义登记上户,车辆落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归原告。所以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原告的购车付款事实可以说明,原告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实际车主),XX明流公司仅仅是登记所有权人(名义车主)。虽然该车登记在明流公司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行为仅仅作为机动车所有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不应当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确认标准。所以明流公司对原告的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原告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8年11月15日,化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XX明流公司六辆半挂车。2018年11月17日,化德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2019年3月14日,原告收到化德县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2019)内092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后六位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六位原告的半挂车,本案取得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半挂车挂靠经营是运输市场的通常做法,由此产生很多法律风险。本案中由于程XX等六位车主就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半挂车,对半挂车具有实际所有权,是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因为挂靠的原因,行车证上所有权人均登记为XX物流有限公司。这样XX物流有限公司就成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和登记车主,这也是法院把六位实际所有权人的半挂车当做被执行人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的原因。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作为实际所有权人是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程序是,在执行程序中手续而且必须提出书名执行异议,法院下达执行异议驳回裁定后,要切记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买车的合同、交车款的发票或者收据、购买保险的发票、签订的挂靠协议等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权,这样才能胜诉,并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实际所有的车辆。进而保护自己的车辆不被执行。此案可以推广到所有涉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