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1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29日,原告XX银行乌兰察布市XX和被告刘XX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个人循环额度150万元,额度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5日到2020年4月5日。同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集宁区马莲渠乡X路17处房屋为其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余额为15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与额度起止期间一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男4月6日放款,但是被告于2018年1月8日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2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本金的罚息及利息、利息、利息的罚息等共计19万元余元。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出庭,后经调解,原告放弃部分利息。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中提到的罚息能否计算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处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计算复利。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态度是,借款到期后计算罚息后不再计收复利。《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