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20年6月,原告张XX和被告陈XX及案外人张X勇签订《抹灰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建筑面积轻包室内抹灰工程,每平米单价为4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原告抵顶房源一套,其余抹灰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施工完毕后,原告给被告抵顶一套房源,但是双方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违约多付工程款169739.75元。本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称合同的承包方为陈XX及案外人张X勇,原告起诉遗漏了共同被告,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 一、原告遗漏共同被告张X勇,应当追加被告张X勇参加诉讼。
原告不单单是和被告陈XX签订的《抹灰承包协议》,还有张志勇。即张X勇和陈XX共同和原告承包了巨德新城二期29号楼室内抹灰工程。张X勇也在协议的乙方处签字按指印,该协议对张X勇也具有合同约束力。既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XX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也应当要求共同承包人张X勇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将张X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二、原被告双方未对抹灰工程进行结算,原告要求退还多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已经完成了29号楼室内及地下室全部的抹灰工程,
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抹灰组的工程量是16025平米不是实情。按照合同及施工情况,被告的劳务费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而且双方约定的承包单价变更为每平米43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抵顶巨德新城二期100平米左右的房源一套,价格为巨德房地产抵顶的价格。其余工程款由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工程完工后双方约定的抵顶房屋是37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平米是125.5平米,单价为3700元。抵顶劳务款464350元。但是原告后来却只给抵顶单价为4746元的42号楼3单元306室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5.56计算,抵顶价高达548448元,这样致使被告的劳务费稀释了84098元。而且经原被告及买房者张文良三人共同商议,该房屋的实际售价为440000元。也就是说,被告只拿到440000元的劳务费,原告所说的现金支付给被告18万元子虚乌有,被告从没有收到原告的18万元现金。
另外,原告所述仍有1501平米的地下室工程未完不是事实,被告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抹灰工程,29号楼也已经验收完毕,不可能存在未抹灰的情形。
综上,原告要求退169739.7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