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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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能否审理?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3531人看过 举报

2021-05-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20年6月,原告张XX和被告陈XX及案外人张X勇签订《抹灰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建筑面积轻包室内抹灰工程,每平米单价为4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原告抵顶房源一套,其余抹灰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施工完毕后,原告给被告抵顶一套房源,但是双方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违约多付工程款169739.75元。本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称合同的承包方为XX及案外人张X勇,原告起诉遗漏了共同被告,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 一、原告遗漏共同被告张X勇,应当追加被告张X勇参加诉讼。

原告不单单是和被告陈XX签订的《抹灰承包协议》,还有张志勇。即张X勇和陈XX共同和原告承包了巨德新城二期29号楼室内抹灰工程。张X勇也在协议的乙方处签字按指印,该协议对张X勇也具有合同约束力。既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XX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也应当要求共同承包人张X勇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将张X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二、原被告双方未对抹灰工程进行结算,原告要求退还多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已经完成了29号楼室内及地下室全部的抹灰工程,

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抹灰组的工程量是16025平米不是实情。按照合同及施工情况,被告的劳务费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而且双方约定的承包单价变更为每平米43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抵顶巨德新城二期100平米左右的房源一套,价格为巨德房地产抵顶的价格。其余工程款由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工程完工后双方约定的抵顶房屋是37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平米是125.5平米,单价为3700元。抵顶劳务款464350元。但是原告后来却只给抵顶单价为4746元的42号楼3单元306室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5.56计算,抵顶价高达548448元,这样致使被告的劳务费稀释了84098元。而且经原被告及买房者张文良三人共同商议,该房屋的实际售价为440000元。也就是说,被告只拿到440000元的劳务费,原告所说的现金支付给被告18万元子虚乌有,被告从没有收到原告的18万元现金。

另外,原告所述仍有1501平米的地下室工程未完不是事实,被告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抹灰工程,29号楼也已经验收完毕,不可能存在未抹灰的情形。

综上,原告要求退169739.7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庞廷律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乌兰察布市新联会会员,乌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1150920********14 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