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阮XX和被告吴X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产权的坐落于110国道兴和县高速出口北侧XX加油站以租赁方式给原告经营,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19日到2015年3月18日。租赁费为第一年人民币100万元,第二年人民币90万元,第三年人民币80万元。合同签字时,原告支付被告定金20万元,原告接收后一个星期内再付第一年租金100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给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12年3月8日,原告给被告支付租金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到2012年7月份,因加油站的手续问题,导致加油站无法继续经营。2013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被告承诺自2013年1月18日开始以剩余租金100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利息为一分二厘(即每月利息为壹万贰仟元)。承诺到2013年7月18日以前,保证加油站正常营业,如果不能正常营业,则被告付给原告全部本金和利息。到2014年8月16日,加油站依然不能经营,被告给原告在承诺书下面写上“这条继续生效”并签字。后来直到合同期满,加油站也无法继续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并按照承诺书支付利息,被告一拖再拖。原告再催无效后,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并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被告给付85万元本金,利息放弃。被告以价值60万元的车辆抵顶其中的60万元,剩余25万元在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由于加油站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需要一系列许可手续。而许可手续是不允许租赁或者抵押的,所以本租赁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签订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是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付出的本金是合法的,有权要求返还。鉴于被告的履行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原告的损失,本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按照原告意愿放弃本金15万元,剩余85万元本金,当庭被告用一辆刚买的沃尔沃XC90越野车抵顶其中的60万元本金,剩余的25万元本金推后给付。调解生效后,被告当即履行了车辆交付手续。综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仅注重法律,面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告,要灵活调解,适当放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及时可得的利益。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