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7年11月1日,原告西峡县XX物流公司的司机驾驶原告的半挂车沿X58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方张X某某驾驶的低速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修理费18300元,施救费9800元,合计2810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6962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只能赔偿70%,剩余的30%向对方张某某的保险公司主张。原告不同意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故委托本律师将自己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理费18300元,施救费9800元,合计28100元。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中原告的保险标的即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为269620元。半挂车发生保险事故后,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28100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价值即26962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28100元的保险责任。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也是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