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是由有限公司在集宁区六号渠开设加油站,原告欧XX是销售经理,被告秦XX经营一辆油罐车,截止到2014年4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163360元,并给样稿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油款的合同义务,被告一再推脱,不予付款。原告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给被告秦XX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在开庭当日既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16336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有效证明被告欠原告柴油款的事实。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