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XX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被告马XX持有XX公司80%的股份,被告张XX持有XX公司20%的股份。
2019年11月18日,被告马XX持有XX公司31%的股权和被告张XX持有XX公司20%的股权,以2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陈XX,同日XX公司出具章程修正案,确认原告陈XX持有XX公司51%的股权。2019年12月2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月3日,被告马XX将其持有XX公司剩余股权49%中的40%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武XX,同日原告XX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原告陈XX持有XX公司51%的股份、原告武XX持有公司40%的股份、被告马XX持有公司9%的股份。2020年1月14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XX公司之前所发生的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二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2019年4月17日,经集宁区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案外人68029元,承担诉讼费1765元。2020年6月19日,XX公司被XX法院从账户划扣61406元。所,二被告应当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69794元。
另外,被告以XX公司的名义收取加盟商风险保证金共计130000元。被告并没有将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存入公司的账户,而是私自占有。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风险保证金是需要退还给加盟商的,被告应当将上述风险保证金返还给原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前债务的承担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原告陈XX、武XX、XX公司共同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庭审中经法院调解,被告马XX自愿承担了上述债务。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出资到公司的财产不在享有财产权,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处分权。股东出资后将其出资转换为对公司持有的股份,而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外转让自己持有公司的股份。持有股份的股东在经得其他公司股东同意后转让股权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份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那么新股东受让股份后公司承担了原债务,新股东和公司均有权向原股东追偿。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