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7日 2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委托代理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案例简析:
2018年5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李XX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512国道由西向东行使,当行驶至56公里处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将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公司XX分公司的光缆和线杆损坏。此次事故经XX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的代理人,全权处理赔偿事宜。所以,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者李XX和人保财险XXXX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光缆和线杆损失51978元,营业损失236000元。本律师作为被告人保财险XXXX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发表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仅仅是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光缆和线杆的权利主体是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只有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才能作为本案适格原告提出赔偿请求,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作为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原告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中自认其公司本案交通事故所损坏的线杆和光缆的维护单位,线杆和光缆的所有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原告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XX市电信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2018年5月9日晚挂断光缆抢修、整改及赔偿事宜委托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按照该说明,原告XX市丰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具有代理权,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54条第1款第3项、《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