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8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6月8日5时22分许,被告解XX驾驶的蒙JYXXXX号吉利牌轿车沿集宁区团结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团结大街与乌兰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乌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向左转弯行驶的原告杨X驾驶的安琪儿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集宁区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经查,蒙JYXXXX号吉利牌轿车的所有权人为李XX,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同日被送入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和胸椎骨折,住院期间行PKP手术(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住院24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47999.17元。2018年10月9日,原告委托集宁区人民法院通过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2018年10月26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5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休息期限12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后,本律师代理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170000元,其中包含原告的丈夫董XX二级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0元。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50000元,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丈夫董XX因肢体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是确认妻子可以作为丈夫供养人数的法律依据。由于原告的丈夫董XX系肢体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助涨条件,所以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