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4月12日,原告赵XX和被告乌兰察布市XX玉石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朝玉石公司)签订《XX玉石装饰公司施工合同》,XX玉石公司承包原告位于翡丽庄园小区XX—1号别墅装修工程,装修工程款总计10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5月14日分两次给被告付款共计750000元。合同履行后,原告发现被告XX玉石公司并没有装修资质。而且XX玉石公司早在2017年5月15日就被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宁分局吊销营业执照。XX玉石公司在被吊销后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被告杨XX在和原告签订装修合同时隐瞒企业被吊销的事实,欺诈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赵XX于2018年10月7日委托本律师将被告XX玉石装修装饰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杨XX等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装修费75万元,赔偿诉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被告承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同意退还退还装修费,但是考虑到被告已装修的部分价值,最后协商确定被告退还原告装修费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以原告胜诉结案。
律师观点: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XX玉石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应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而且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现被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的玉石装饰公司早在2017年5月份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2018年4月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被告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被告在应当清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在无效情况下要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所以,经协商,被告返还装修款40万元。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