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7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7年5月28日,原告温XX驾驶半挂车在京沪高速进京方向,因王XX驾驶的半挂车和薛XX驾驶的半挂车遇前方拥堵无法放行,原告驾驶的半挂车撞在王XX的半挂车后部,王XX的半挂车由撞在薛XX的半挂车的后部。造成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 和薛XX 无责任。原告驾驶的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15355.9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无责部分的免赔权,两辆车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部分分别为12000元,合计24000元。故一审法院将认定原告赔偿请求212365.57元,减去无责部分240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8365.57元。原告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本起事故是三方事故,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负全部责任,另外两方车辆无责。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限额1000元,合计12000元。所以,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并无不当。原告少赔付的无责部分24000元可以另案起诉另外两辆车的保险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