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汪XX和李X在集宁区侯家村建设林青牧业需要租用原告集宁区XX工程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的塔吊,2015年8月19日,二被告分别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40#塔吊一套,租赁期限3至5个月,月租金11000元;租用315#塔吊两套,租赁期限3至5个月,月租金9000元。被告共使用70天,租金总计为466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汪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定共欠原告46600元租金的事实。
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提供租赁标的的义务,被告应当给付租金。现被告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违约。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汪XX给付原告租赁费43600元。本案胜诉。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本案被告汪XX租赁了原告的塔吊,产生了租赁费,而且被告对租赁事实不予否认。在庭审中只是辩称已经支付过3000元定金,所以减去已付费用愿意支付剩余的43600元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