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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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下设的项目部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1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7月3日,被告陕西省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丰镇下设的项目部为其“欧洲城”工程项目建设工人宿舍所需,与原告签订《销售及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欧洲城”项目部临建7.5cm厚彩钢外墙、顶板、二层楼梯、走廊、门窗、顶棚等项目,工期从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18日共计10天。工程价款主楼310元/㎡,走廊、楼梯265元/㎡,二层走廊顶棚按1/2计算。付款比例为材料全部进场人员开工付总额50%,完工一个月后,留足质保金后付清。
       2012年7月18日,原告按约完工后,经被告项目部人员孟AA验收,该项目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75685元,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5000元。此后被告却再未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90685元,经原告屡次催讨,仍无任何还款意图,原告无奈只得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应当依约履行,现被告无故拖欠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4.9%的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息。2018年9月4日,经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孟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0685元及利息。二、被告陕西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原告胜诉。

案例简析:
      本案的核心是被告陕西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设的丰镇项目部经理孟XX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孟XX和陕西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孟XX利用其挂靠的陕西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镇项目部章与原告签订轻钢彩板销售及施工合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孟XX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作为丰镇项目部的设立公司,应当对项目章的规范使用进行管理,因章的管理不当产生问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应当对该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