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3日 8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XX于2017年10月到12月期间向二被告崔XX和邱XX采购路灯234套用于集宁新区江东郡小区外道路照明。被告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即2018年1月份,灯杆陆续被风拦腰折断。原告向二被告反馈灯杆上下部方管连接焊接处钢材断裂,出现大规模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二被告同意更换。双方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路灯退还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5天之内234套全部送到原告施工场地并且安装完毕,逾期按每日1000元违约金赔付原告;第四条约定,更换方式为新路灯到场之后,拆除旧路灯杆,返回厂家;第五条约定,更换路灯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承担20000元。到原告起诉日为止,被告已经给原告更换了148套路灯,尚有86套路灯未更换。另因更换全部路灯需要费用70200元,按照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须承担50200元的更换费用,现二被告仅承担了20000元的更换费用,仍有30200元未支付。
由于二被告互相推诿均不承担违约金和更换费用,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合同履行地集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经集宁区法院作出(2018)内09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认为二被告因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并与原告签订了《路灯退还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指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协议按期履行,迟延了73天,按照双方约定违约金较高因按86根灯杆,每根3750元,总价322500元为基数以年息24%共73天为15476元的违约金及所欠原告路灯安装费302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安装费及违约金45676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案件。违约金和安装费用都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违约金约定较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降低。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较高,按照86根灯杆,每根3750元,总价322500元为基数以年息24%共73天为15476元的违约金赔付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服判,本案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