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9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在集宁区六号渠开设XXX加油站经营汽柴油零售业务,原告欧XX是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日常汽柴油的零售。二被告何XX和车X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合伙开矿需要柴油,从2014年3月30日开始从原告的加油站购买柴油,截止到2014年12月26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1010494元。直到2015年12月26日,二被告才给原告欧XX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5年12月26日止欠原告柴油款1010188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支付油款的合同义务,被告一再推脱,不予付款。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已经履行了柴油交付义务,而二被告作为买受方应当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现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柴油款1010494元,原告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是特许行业,个人不能销售,但是二被告的欠条是给原告欧XX出具的,所以起诉主体是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欧XX。二被告车X和何XX和合伙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伙期间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两位合伙人在欠条上共同签字确认欠原告柴油款1010494元,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六十条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柴汽油款1010494元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