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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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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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少分遗产?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卫XX和被告卫X的亲生父亲为赵XX,赵XX和被继承人张XX于1978年结婚后分别于1979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叫赵X霞;1986年生育一子取名叫赵X军。1993年10月29日,赵XX和原集宁市统筹集资建房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现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鸿雁街XX号楼2单元11户的住房一套,建筑平米为51.03㎡。1995年7月15日,赵XX因病去世。
1996年,被继承人张XX带子女改嫁被告卫田X,双方登记结婚。张XX的子女随继父改姓:赵X霞改名为卫XX,赵X军改名为卫X。张XX于2014年6月因病去世,在张XX于2014年4月患病到6月去世期间,被告卫X因犯罪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监狱服刑,未履行生养死葬最基本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因患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及丧葬费用均是由原告和被告卫田X支付,但是被告卫田X后期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全部据为己有,未返还原告垫付相应比例的医疗报销费用。在具备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中,原告尽了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赡养义务,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多分。本律师代理原告卫XX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遗产房屋归被告卫X所有,卫X给原告房款33333元整。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丈夫卫田X、女儿卫XX和儿子卫X,三人享有均等的遗产份额分配权。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的继承人卫X在被继承人重病和死亡后因在监狱服刑未能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不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三个继承人均等分割遗产。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