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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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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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开超市,其中一人对外所欠货款由谁承担?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7日 10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赵XX从2012年经营察右前旗心连心超市到2015年11期间,原告张XX一直为其供应货物,先后送货22次,被告共欠其货款31208元。每次进货后被告给原告开具收货凭据,期间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款,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现被告的心连心超市已停业,但被告仍不给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追加赵XX的侄女赵AA和其弟弟赵BB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追加理由是虽然心连心超市是由赵AA以个体工商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该超市是由三人合伙经营,原告所持欠条上也有超市的公章,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货款应当由三位合伙人共同承担。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将赵AA和赵BB追加为本案被告开庭审理,后经判决原告的货款由三位合伙人共同承担。

律师观点:本案赵XX并非唯一经营者,008年9月赵XX和赵AA、赵BB三人合伙出资在土贵乌拉镇红卫街开立了心连心超市,在超市经营期间,发生了原告主张的追要货款,2015年10月,超市的营业执照被告该超市的负责人赵AA注销,原告所主张的货款,属于三位被告在经营期间的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告的货款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