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2日 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28日9时45分,三原告之母因喉咙疼痛至被告察右后旗XX医院处就诊,被告当值医生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将受害人收入院,10时30分许在被告病房内持续为受害人输液进行治疗直至17时50分许受害人死亡。被告事后推断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为:心源性猝死;主动脉破裂;肺栓塞,但长达7个小时治疗过程并未为受害人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必要的诊断义务及未告知原告受害人的病情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害。现要求被告赔偿265871元。本案起诉到四子王旗法院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察后后旗XX医院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诉讼中察右后旗XX医院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该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察后后旗XX医院赔偿10万元,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被告察右后旗XX医院之所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是因为该医院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根据医院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医院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医疗侵权事故,每造成一人伤亡的,保险公司的医疗赔偿限额为2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有3000元的绝对免赔额和10%的索赔免赔率,本案原告主张赔偿265871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免赔26587元和3000元,共计免赔29587元。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仅赔偿10万元,后医院愿意自担10万元赔偿。其实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医院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少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购买了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调解本着自愿原则,医院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也无可厚非,可见医院的社会责任。